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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危害性
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干扰选举人表达选举意愿,侵犯其他被选举人权益,侵蚀党内政治文化,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惩治。相较于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警示
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被确定当选无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相关规定过程
在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增加了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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